行政許可: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實施依據:
1.根據國家外國專家局《關于印發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服務指南(暫行)的通知》(外專發〔2017〕36號)第五條決定機構“省級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外國人工作管理部門及其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國人工作管理部門”。
2.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授權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的通知》(桂人社函〔2017〕513號第一點 自2017年5月1日起,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由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審批,自治區外國專家局負責政策解釋和指導。
責任事項: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查申請材料。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外國人工作許可證,送達并信息公開;不予許可的,送達不予許可決定書。
5.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7.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8.審查責任:審查申請材料。
9.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
10.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由申請人在線打印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信息公開;不予許可的,送達不予許可決定書。
11.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1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13.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14.審查責任:審查申請材料。
1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
16.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延期、變更、注銷或補辦外國人工作許可證,送達并信息公開;不予許可的,送達不予許可決定書。
17.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1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責任事項依據:
根據國家外國專家局《關于印發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服務指南(暫行)的通知》(外專發〔2017〕36號)要求:
(一)用人單位基本條件
1.依法設立,無嚴重違法失信記錄;聘用外國人從事的崗位應是有特殊需要,國內暫缺適當人選,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崗位;支付所聘用外國人的工資、薪金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法律法規規定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前置審批的,需經過批準。
(二)申請人基本條件
1.應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境內有確定的用人單位,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需的專業技能或相適應的知識水平。
2.所從事的工作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為國內急需緊缺的專業人員。
3.法律法規對外國人來華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外國高端人才(A類)
外國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場需求導向,中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國際企業家、專門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計點積分外國高端人才標準的人才。外國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齡、學歷和工作經歷限制。具體見外國人來華工作分類標準(試行)。
(四)外國專業人才(B類)
外國專業人才是指符合外國人來華工作指導目錄和崗位需求,屬于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學士及以上學位和2年及以上相關工作經歷,年齡不超過60周歲;對確有需要,符合創新創業人才、專業技能類人才、優秀外國畢業生、符合計點積分外國專業人才標準的以及執行政府間協議或協定的,可適當放寬年齡、學歷或工作經歷等限制。具體見外國人來華工作分類標準(試行)。國家對專門人員和政府項目人員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其他外國人員(C類)
其他外國人員是指滿足國內勞動力市場需求,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外國人員。具體見外國人來華工作分類標準(試行)。
(六)具備如下條件的,予以批準
1.屬于外國人工作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
2.符合上述來華工作外國人條件的;
3.申請材料真實、齊全、符合要求的。
(七)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1.申請材料不齊全的;
2.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申請材料虛假的;
4.申請人不符合來華工作條件的;
追責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許可的;
2.不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必須補交的全部內容的;
5.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6.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8.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許可的;
2.不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必須補交的全部內容的;
5.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6.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8.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許可的;
2.不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必須補交的全部內容的;
5.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6.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8.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追責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號)第四十一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2013年7月12日國務院令第637號公布)第七條規定:申請R字簽證,應當符合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的引進條件和要求,并按照規定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申請Z字簽證,應當按照規定提交工作許可等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規定:工作類居留證件,應當提交工作許可等證明材料;屬于國家需要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的,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3.《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第93項:外國人入境就業許可。第443項: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
4.國務院審改辦《關于整合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事項意見的函》(審改辦函〔2015〕95號)同意將“外國人入境就業許可”和“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整合為“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